为促进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从源头上防控动物疫病,防范和化解疫病风险,助推全区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维护全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2〕25号)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北省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鄂农发〔2022〕2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净化原则、目标和策略
(一)净化原则
坚持依法净化、科学净化,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净化机制,采取因地制宜、分区防控、人畜同步、区域联防、统筹推进的防治策略,逐步控制和净化布病。
(二)净化目标
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实行动态区域化管理,根据疫病发生和流行程度,实施检测净化和免疫相结合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人畜同步的可持续综合防控机制,全面提升疫病监测预警能力、流通监管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显著降低疫病发生风险,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到2026年,力争创建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1家;扎实推进家畜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防控工作,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05%以下,群体阳性率控制在0.5%以下,达到净化标准。
(三)净化策略
以预防为主,实行检测净化和免疫相结合的措施。
二、重点工作
(一)监测范围和动物净化场创建
1.全区8个乡镇的畜禽开展牛羊布鲁氏杆菌病(简称布病)专项风险排查和监测;严格流通检疫监管,开展监督监测,重点监测规模养羊场,发生疑似布病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对林区丰泽草野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养猪场开展“猪瘟”病净化工作。
(二)净化内容和规范
1.重点关注人间、畜间布病历史疫区、新发疫区,出现流产、死胎等疑似症状及近期有牛羊调入的养殖场户。在排查中发现流产、死胎的牛羊要及时逐头(只)采样检测,做到布病疫情排查全覆盖。坚持以“一镇一策”,以乡(镇)为单位,通过继续采取“检测-扑杀-监测-净化”的措施,加强检疫监管,有效开展布病净化工作。
2.按比例对(牛、羊、猪)养殖户和最近2年来从区外购进(牛、羊、猪)的自然村进行抽样检测。未检测到布病阳性的(牛、羊、猪)养殖户和养殖场6个月后按场群内0.1%预期流行率再次抽样检测,如仍未检测到布病阳性,则将该场设定为假定净化场,进入常规监测。对林区丰泽草野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猪瘟”监测全覆盖,检测到布病阳性的养殖(户)场需立即对全群进行布病检测,扑杀阳性(牛、羊、猪),其余(牛、羊、猪)隔离饲养,每2个月进行一次采样监测,如连续3次未检测到布病阳性则可将该场设定为假定阴性(户)场,6个月后按场群内0.1%预期流行率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阴性的确定为假定净化场,进入每年的常规抽样监测。
3.从区外调入我区的种畜必须出具布病实验室检测报告阴性和检疫合格证明可调入,其中用于屠宰的监督货主实施屠宰,不得继续饲养;用于继续饲养的须隔离观察30天以上,种用乳用(牛、羊、猪)须隔离45天以上,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
4.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对未控制区、控制区和稳定控制区出栏的牛、羊、猪,并凭兽医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在检疫证明备注栏内注明布病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不合格的,按农业农村部有关技术规范处置。
三、技术措施
1.病畜扑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湖北省布鲁氏病病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要点》要求,对检测出的布病阳性家畜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疫情隐患。扑杀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现场监督,进行登记、拍照和签字建档。
2.消毒灭源: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湖北省布鲁氏菌病病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要点》要求,派驻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员(协检员)指导养殖场(大户)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对羊场进行定期消毒灭源工作。
3.溯源检测:对生产中发现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采样,同时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发现阳性病畜的,应当追溯来源群场并进行逐头检测。对人间报告病例开展追溯性调查,对人间报告病例所饲养和接触的易感畜群全群采血,进行血清学监测;同时对畜间疫情排查,发现可疑畜间病例对同群畜全群采血监测。
4.监测措施:未控制区:以乡(镇)为单位,牛、羊场监测面为100%,每年至少开展2次抽检。每场群(自然村)采集不少于30份样品,优先抽取公羊、有过流产史的母羊和外地新引进的牛、羊、猪等风险动物。控制区和稳定控制区:以乡(镇)为单位,重点监测规模养牛、羊场,羊调运频繁的场群(自然村),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抽检。控制区每场群(自然村)按0.5%羊预期流行率对个体样本数进行采样检测,稳定控制区按0.1%羊预期流行率进行采样检测。一旦发现阳性畜,对该场群进行全群逐头采样检测,并开展溯源追踪调查和监测。及时对布病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阳性场进行登记。
5.检测方法。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GB/T18646)或采用OIE推荐的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E试验),进行筛选试验。筛选试验阳性样品用试验凝集试验或采用OIE推荐的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E试验)进行确诊。净化场“猪瘟”血清和环境样采用荧光PCR检测。
6、综合防控。对阳性家畜进行淘汰和无害化处理,同群家畜只隔离观察,定期复查。对扑杀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应深埋或烧毁,被病羊污染的圈舍、场地、用具等用10%石灰乳、2%热烧碱液等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处理,粪便则需经生物热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从布病抗体监测阳性的家畜群引进。
四、深入推进疫病净化示范评估工作
1.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按照“统一标准、自愿申请、科学评估、有效监督”的原则,养殖场(户)自评达到净化标准,提出疫病净化评估申请,经省区二级审核,省级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和实验室检测。评估验收结果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并在全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公告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颁发“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净化病种)”牌匾。
2.强化疫病净化示范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态管理机制,形成年度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现场审核和监督抽检监管体系,完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退出机制,监督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巩固净化效果,维持净化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动物疫病净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驻乡镇官方兽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1.林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动物疫病净化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全区动物疫病净化的技术指导,负责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动态管理工作。
2.派驻官方兽医:监督指导辖区养殖场(户)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家畜布病的监督监测工作,按规定采样监测。
3.养殖场(户):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制定疫病净化方案,完成自主净化检测任务,规范处置阳性动物,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维持动物疫病净化状态,配合疫病净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
(二)政策保障
1.发挥项目和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结合畜牧业发展相关政策,优先支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对通过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以奖代补。
2.落实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费。农业农村部门部门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将疫病净化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结合畜牧业发展相关政策,优先支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对通过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以奖代补。
(三)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考核
强化动物疫病净化绩效考核,将疫病净化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年初建账、年中核账、年底对账问效机制,重点考核养殖企业落实疫病净化主体责任情况、动物疫病净化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动物疫病净化监督抽检开展情况。
(四)疫病净化工作宣传
加强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宣传,提高养殖企业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认真总结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动物疫病净化政策和成效,营造动物疫病净化良好氛围。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