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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发文单位: 主题分类: 名  称: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6-07-31 11:03 文  号: 文  号: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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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645)

二、贴息要求

对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于202611日至831日期间,从湖北省内银行取得,并用于满足其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等与粮油生产密切相关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额度的50%予以贴息。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粮食、油料作物优先支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兼顾马铃薯、花生等。农资优先支持种子、肥料、农药,兼顾农膜、土壤改良剂等(不含农机)。

2.申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省域内,贷款发放机构为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用于省域内粮油种植。

3.申报的贷款贴息资金仅限于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单笔贷款用于多种用途的、相关资金享受过财政项目资金支持(补贴)的,应核减后申报。

4.同一法人开办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申报主体同一笔贷款已申请其他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得申报。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不得申报。

5.主体为农户的,应是省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有承包地,承包地实际用于粮油种植;主体为家庭农场的,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赋码,经营无异常;主体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应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为农业企业的,仅限经营范围涵盖粮油种植并自建生产基地。

6.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申报的有效贷款总额不低于5万元,分别不高于5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粮油种植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或企业信用报告(含贷款明细)。

3.反映申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4.反映申报主体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其中,用于购买农资的,需提供购买发票、农资交付证明;用于支付土地流转租金的,需提供流转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或土地承包人与土地承租人双方签字的租金支付证明;用于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的,需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台账、支付凭证。

(三)申报流程

1.主体提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向神农架林区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主体自行登录平台(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s://nyt.hubei.gov.cn/web/xxnyjyzt)完成注册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粮油种植贴息

2.申报审查。林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查。对审查后的相关情况在种植田块所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3.审核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通过平台对县级审查情况开展审核,按主体分类,分别形成贷款贴息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

4.资金拨付。林区收到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主体。

四、注意事项

请符合要求的各类主体于9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经管中心,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过程如有疑惑请联系王林0713-3332211(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赵杰0719-3332407(农业企业)。

附件:

01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正式公文).pdf

粮油种植贴息申请操作手册(经营主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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